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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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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6〕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和2016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将继续深入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现就做好2015—2016年度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丰富活动内涵

(一)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着力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中医药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全科医学科室建设,引导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参加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加注全科医学专业,提高由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参加的全科医生团队的服务能力。鼓励乡镇卫生院结合实际加强特色科室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着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二)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细化量化项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以结果为导向创新服务方式,注重普通人群健康素养提升和重点人群个性化连续健康管理的衔接,提高规范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规范乡镇卫生院的命名,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加强对医疗文书和日常运行中的医疗卫生信息的管理,强化处方、病历书写规范,提高医疗卫生信息统计分析利用能力。优化就医环境和就诊流程,加强文化建设,规范医务人员着装、服务用语和行为,改善群众的就医体验。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涵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中医药、计划生育、基本药物、健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绩效考核等功能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在居民健康管理、院内业务管理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利用效率。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远程医疗和会诊,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就医成本。

(五)创新群众参与方式。探索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第三方评价,通过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开展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开展门诊及住院患者、健康管理人群等满意度调查,力争客观反映群众心声。

二、严格遴选程序

(一)严格开展自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开展自评,对于自评中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积极予以整改。乡镇卫生院要在活动的年度总结验收阶段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开展活动的自评报告,其中应包括活动开展情况、查找出的问题及整改效果、自评结果、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内容,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2016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附件1),同时要附送能够反映乡镇卫生院院容院貌、开展活动情况等内容的照片3—5张(JPG格式),有条件的可附送时长1分钟左右的视频资料(AVI或者MPEG格式)。

(二)加强绩效评价和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在《“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基础上,结合2015年以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更新内容,完善本省(区、市)的实施方案,量化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评价,加强初审把关,对于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卫生院,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乡镇卫生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不得予以上报,确保遴选出的乡镇卫生院经得起群众检验。

(三)强化省和地市级抽查把关。省和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细化活动实施方案,指导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初审工作。切实加强对县级上报候选机构的抽查审核,有条件的省和地市要组织人员对县级上报机构全部进行现场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候选机构不得上报。坚决杜绝程序不严、材料不全、基础数据填报缺失或者错误等现象。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将本省活动开展情况、候选机构名单及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其中照片和(或)视频材料应当以光盘形式与纸质版一起报送。上报前,候选机构名单要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中接到群众举报的,要逐一进行核实,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不得上报。2015—2016年度的比例为全国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0%(各省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

(四)遴选复核。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受我委委托,将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候选机构进行遴选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赴现场复核,复核结果报我委审核把关。对于达不到标准的,暂不认定;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适当削减该省下一年度分配名额。由我委认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在通报后若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卫生院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

(一)树立先进典型。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报》(国卫办基层发〔2015〕60号),对“2014—2015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深入挖掘,对于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可通过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推介;鼓励各地在设备配备、项目支持、院长职务晋升等方面向“2014—2015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予以倾斜。同时,要积极挖掘2015—2016年度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机构及个人,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宣传。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请各省(区、市)将挖掘出的“2014—2015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及时收集汇总后报我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省份在2015—2016年度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也请及时上报。每省(区、市)每月不少于1篇。我委将择优在委官方网站“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专栏,“健康中国”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刊登和宣传,同时将在年底对各省信息上报和选用情况进行通报。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省(区、市)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2014—2015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同时组织乡镇卫生院通过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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