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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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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负责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深化医改、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相关政策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管理局对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反复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卫生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在原《暂行办法》二十条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扩展为五章(包括总则,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校验与注销登记,附则)三十四条,主要从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统一审批材料、规范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统一标准、统一流程、提高效率,促进各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主要修订补充内容

(一)强调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及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政策。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同时强调,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通过以上条款,体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公开公平的政策导向。

(二)进一步统一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和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校验和注销登记程序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整合和统一规定。

(三)调整和下放审批权限。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个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外,通过权限调整,总体上使受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的行政部门保持一致。

(四)缩短审批时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五)其它补充情况。主要根据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的相关文件,将涉及许可的内容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整合和明确。包括对原我市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规定进行补充,增加了检验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新增类别医疗机构的规定;根据原卫生部批复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以规范全市相关许可制证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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