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药械﹝2017﹞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药械〔2015〕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市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除军队和武警系统,下同)应全面执行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阳光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村卫生室用药应由区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代采代发。
二、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全部按照阳光采购政策执行。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平台,药品采购目录实现上下联动、品种对接。
三、市医院管理局、朝阳区、延庆区所属试点单位医疗机构应按照试点单位细则采购药品。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对纳入《药品基础数据库》中药品应参照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价格或短缺低价药品政策,自行或组成医院集团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竞价、议价,也可参照试点单位确认的药品价格,采取跟标的形式,确定本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采购结果执行。
四、医疗机构应完善院内药品遴选谈判、采购使用等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确定药品采购目录,做好执行前各项准备工作。
(一)完善药品采购内控机制,确保遴选工作透明规范。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等框架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健全药品遴选、药品评审、竞价谈判等工作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利益回避,相关记录按规定留档备查。
(二)遵守各项政策要求,合理确定药品采购目录。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方案》分类采购原则等要求,遴选本机构的药品采购目录。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品种,采购的品规金额占采购药品总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三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应达到60%以上。替换品种时,应坚持不增加患者用药费用负担的原则,优先选用同品或同厂日均费用较低的品种,必要时对新进品种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
(三)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药品备货、调价、倒库、换货、退货、退费、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确保按时平稳切换。
五、各相关医疗机构应通过“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210.73.89.67/,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上选择确认本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品种、价格、配送商,执行公开要求,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协议等。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药品,完成药品网上采购全过程操作,做好药品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信息采集评价工作。
六、采购平台药品数据信息实行日常动态调整,即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采购平台企业和产品信息动态更新;依据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变化,采购平台价格参考值动态联动。各医疗机构应随时关注采购平台信息变化,及时更新调整本机构的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价格。
七、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需采购非《药品基础数据库》产品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供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八、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阳光采购监管平台作用,切实做好药品阳光采购指导、监测、评价、监督。重点监控执行网上采购和药品费用变化情况,对执行前后药品品种变化和使用情况开展监测评价,纠正明显增加患者用药费用负担的行为。对违规网下采购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采购价格发生严重偏离的情况发出预警,约谈问题突出单位,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医院管理局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全市阳光采购的执行。
原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积极部署,在3月底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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