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标

作者:卫生计生委 来源: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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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注:建档指完成健康档案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0~6岁儿童不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其基本信息填写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上。

(二)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三)健康档案使用率=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档案总份数×100%。

注: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