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作者:卫生计生委 来源: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7-17
字号: + - 14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 ,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